劳动保障部门长假之前提醒 弹性工作不能弹掉加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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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1:56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目前,各地有不少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 据上海市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近来有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偷漏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有的甚至未经批准就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弹性工作
据了解,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其应得加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二是对从事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应有一天休息日,在这一天工作的应计加班费;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及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按此标准计算,超出的工作时间应该发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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