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审议 我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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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1:56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同时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还引入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
同时为应对日益严重且社会反映强烈的教育不公平问题,该草案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以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