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24小时必须应急供水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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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2:5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公共供水行业目前应当在新建区域实行特许经营,对已建成区域有公共供水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逐步实行特许经营。昨日,被提请合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对合肥市公共供水行业的特许经营作出具体规定。 新建住宅实行水表出户
草案明确将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公共供水企业。同时规定“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自建生活饮用供水工程”,并通过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控。 草案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不仅包括多层供水(直供水),也包括二次供水;对已建住宅按规定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费用由用户承担。自建庭院管网经质量检测机构检定不合格,需要进行改造更新的,在保修期内,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保修期的,采取政府补贴、用户和供水企业分担以及其他方式解决。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经质量检测机构检定不合格,需要进行改造更新的,在保修期内,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保修期的,由用户承担。 水表读数有异议可申请校表 用户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15日内,应当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校验合格的,用户应当承担校验等费用,并按原结算结果交纳水费;不合格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承担校验等费用,并按校验结果计收水费。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障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供水措施。 盗用公共用水最高可罚二千 草案确定,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用水的,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其管径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费外,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未按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城市供水企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郭超 本报记者 赵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