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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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02 深圳商报 | |||||||||
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偷漏劳动者应得加班费,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不能“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新华社上海4月27日电】“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
前不久,上海一家公司的推销员小李,以“一连5个月里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为由,搜集证据后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部门予以支持。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小李从事的推销工作属弹性工作时间,“不存在加班费的问题”,并诉至法院。但法院还是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支付小李应得的加班工资。 据上海市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近来有一些企业利用弹性工作制,偷漏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有的甚至未经批准就擅自实行弹性工作制。对此,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弹性工作制不能成为企业拒付加班费的理由。劳动者要避免两大误区:一是认为弹性工作制是企业内部制度,“由单位说了算”;二是认为弹性工作制可“弹”掉一切加班费。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否则属于违法;弹性工作制也有工作时间上限,劳动者可以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其应得加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二是对从事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应有一天休息日,在这一天工作的应计加班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