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税扣除标准定为每月1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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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25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通知,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月1600元。北京地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北京市的相关标准为每月1200元。 记者获悉,此前其他各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在800元或以上,但各地不一。这是我国首次统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新规定
通知还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按照有关规定,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新规定执行后,个体老板们所雇用的员工的工资扣除标准,将由各省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并报备。 据《北京娱乐信报》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