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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3:25 山西晚报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昨日再审议,修改意见明确指出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等法律草案,听取国务院关于普及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汇报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蒋黔贵逐一汇报了草案对逐步免收杂费、政府主管部门不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问责、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确保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和防止辍学、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残疾少年儿童特殊教育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的修改意见。

  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平等上学待遇

  蒋黔贵在27日的会上说,有些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应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强化居住地政府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不履行法定职责应问责

  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称,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

  蒋黔贵说,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会委员指出,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应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指出: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蒋黔贵在汇报中说,对修订草案中的“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中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费、杂费。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蒋黔贵称,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一个基本特征,义务教育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需要有一个过程,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白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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