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囤积土地将被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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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4:0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据新华社电 为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防止开发商长期囤积土地,减少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受让人不能满足这些指标的,属违约:约定了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受让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即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