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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物管无权独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4: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一楼电梯口,你是否曾饶有兴趣地盯着墙上的小电视打发漫长的“候梯时间”?走进电梯,你是否又被其间廉价的瓷砖广告所吸引?如果,以上情景发生在你家小区里,你是否知道,这些引人入胜的广告收入应该有自己的一份?

  业主:不知电梯广告费

  “我们小区电梯里都张贴了广告,可是我们不知道广告协议到底是怎么签的,广告费是归业主还是归物管公司。”昨日,一电梯公寓的业主王小姐告诉记者,他们既不知道广告费归谁,更不知道这笔钱是如何用的。记者昨日先后采访了8个小区的20名业主,绝大部分业主不清楚广告费怎么收的,应该如何分配,甚至平时也忽略了对这方面的“维权”。

  长城园属于比较“前卫”的小区,该小区业委会成员邬永泽称,小区业委会对广告费的使用规定较为明确,其中40%用于专项维修基金,60%用于补充物业公司费用的不足。目前小区业主只是就广告费的详细支出项目有所争议。

  物管:一般用于日常开支

  锦江时代花园物管处主任华强说,他们和广告公司直接签订广告合约,电梯广告费不高,一部电梯一年的广告费也就600元左右,所有广告费加起来不过几千元钱。“这笔钱肯定是业主共有的。”华强说,由于业主没有经营权,物管处享有小区公共设备的经营权,首先会将这笔钱补充进物管的日常开支,剩余部分将纳入公共维修基金。小区业委会并没有向物管提出有关广告费如何使用的问题,大部分业主也都没有提出过。如果业委会正式提出广告费归属问题,他们会和业委会协商按比例分配广告费。

  现代城忠信合力物管公司经理周波说,现代城一共10部电梯,一年的广告费收入有3000多元,他们准备用于日常的电梯维修。“广告费确实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小区业委会还在筹建中。业委会成立后,我们会和业主协商,由业主决定广告费的使用,并公示具体的明细账目。”

  房管局:市民应加强维权意识

  成都市房管局物管处工作人员曾顺涛说,《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物业共用设施,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利用公用设施进行经营性活动,必须由业主大会同意。因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管公司没有所有权,如果物管公司没有经过业委会授权,擅自和广告公司签约,业委会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在小区业主大部分入住,但业委会未正式成立情况下,物管公司和广告公司先行签约,若没有得到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事后的追认,也属于无效行为。

  “现在很多市民没有重视电梯广告权益问题。”曾顺涛说,现实中,不少物管公司都没有经业主授权就和广告公司签约,很多业主没引起重视。这需要市民自身加强权利意识,光靠法律调解还无法妥善解决。

  专家:公用设施收益归全体业主

  川大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王建平称,虽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公用设施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中不管业主还是物管公司对广告费的归属都没有明确划定,物管公司实际掌握了广告费的支取。因此,业委会应当代表业主明确地和物管公司就广告费使用问题做出具体约定,保护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建国称,物管公司无权单独收取电梯广告费,如果没有得到业委会同意或事后追认,业委会可代表全体业主,状告物管公司不当得利。

  四川杰成律师事务所主任蒲杰建议,小区业委会和物管公司分配电梯广告费时,可以比照房管局有关停车位的收费规定,一部分用于物管公司日常开支,剩余部分由业委会确定,纳入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维修或其他事宜。

  本报记者 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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