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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企业行贿 打入“黑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5: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专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
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意见提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意见要求,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医疗机构要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情节较轻的,以批评教育和纠正错误为主,可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主动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后能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对情节较重,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或者顶风违纪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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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院长轮换防腐败

  “在医院院长、药剂、设备、财务等重点岗位,建议实行干部轮换任期制,每2年轮换一次。”在昨日召开的深圳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会上,深圳市卫生局长江捍平提出上述建议,希望借此防范职务腐败和商业贿赂。

  江捍平表示,通过这种方式,重点岗位领导干部因任期过长而被腐蚀贿赂的可能性将被大大降低。他建议,这种轮换也要本着对干部负责的态度,根据相关人员绩效考核表现来安排新的岗位。

  一家大医院院级领导表示,这种制度可起到效果,“无论是药厂还是药商,要通过商业行贿使药品中标或进医院,与医院相关人员建立关系都需要时间,这种制度让干部流动性加强,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行贿的可能。” 据南方都市报(短信代码:408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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