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车女贴“警示”骂偷车贼有关人士认为如此“警示”也是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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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7:11 辽沈晚报 | |||||||||
2006-4-28 6:14:53本报鞍山消息 (特派鞍山记者 于雷) 昨日记者在鞍山市铁东区某商城的墙上看到一张白纸黑字的“警示”:“在此偷车,终生为贼,上辱祖先,下辱后代,一生耻辱,遗臭万年,与XX商城门前丢车者共愤!!!”商城内一名业主说,这是一丢自行车女子的泄愤之作。 这名业主说,前几天一名40多岁女子来商城买东西,把自行车停在商场门口,可买
鞍山市城建局工作人员庞斌表示,经常有人写“随地大小便可耻,猪狗不如”、“乱倒垃圾,罚款10元”等“警示”,一些市民认为这是制止不文明行为的“创举”。但随意书写、张贴“警示”,是有碍城市文明的,遇到在公共场所随意乱写乱画者,城建部门会责令当事人清理并进行教育。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李万任律师说,丢车女子写的“警示”内容已涉嫌诋毁他人人格,但由于“警示”中并未出现具体特定的对象,所以不构成诽谤。但丢车女子私自在公共场所张贴“警示”,本身已是违法行为,这种泄愤行为不可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