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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规定:义务教育免学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7:1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再次审议,明确义务教育是国家公益性事业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对“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不仅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还要强调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因此,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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