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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楼三年没拆成,谁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据4月20日《齐鲁晚报》A6版报道,济南市一处已办完拆迁补偿手续的三层旧楼,不但没有按规定拆除,反而重新办下了房产证,而且两次被卖。利害关系人多次要求执法局处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利害关系人只得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今年3月2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执法局构成不作为,并责令其60日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至此,整个事件已历时近3年。

  一座已办完拆迁补偿手续的拆迁楼,不但三年没拆了,而且还堂而皇之地披着合法的外衣继续买卖和使用着!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为啥?从报道来看,其中固然有利欲熏心的开发商偷梁换柱,故意逃避拆迁责任,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则在于有关部门的失职和不作为。

  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移、房屋买卖等手续。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如果事先将有关情况告知房管部门,或者房管部门把好关,该房又怎能办理过户手续呢?《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完成后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该项目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了拆迁验收?如果验收了,在拆迁人尚未完成拆迁的情况下,是否颁发了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如果项目没有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又是如何为这个项目办理后续审批手续的呢?

  政府监管缺位导致把关环节形同虚设,在事前把关失灵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转而谋求事后救济,向负责查处违章建筑的执法局反映诉求。但执法局的反应同样令人失望,只是书面答复了申请人。试问,“书面答复”等同于依法履责吗?老百姓需要的难道仅仅是一纸推诿职责的“书面答复”吗?

  三年拆不了一座拆迁楼,谁该为此感到尴尬?谁又该为此承担责任?英国古谚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愿今后我们实现正义的时间再短一些,难度再小一些,成本再低一些。


马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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