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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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8:23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应有问责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
部分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不仅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还要强调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因此,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责任编辑:孙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