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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玛鸥浦煤矿私挖滥采仍在继续 国土部门行政处罚难以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06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陈宝林

  

呼玛鸥浦煤矿私挖滥采仍在继续

  

呼玛鸥浦煤矿私挖滥采仍在继续
新闻背景

  2005年12月29日本版以《无证矿主疯狂采煤3.9万吨获利273万被刑事拘留》为题,报道了大兴安岭呼玛县鸥浦煤矿由于多年无序开采,破坏严重,矿主刘雨清无证非法开采煤3.9万吨,获利合计273万元的事实。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在呼玛县公安局配合下,查封了全部非法采矿设备,将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然而时隔半年后,本报编辑部不断接到群众来电来信,反映那里的无证开采行为仍未停止。记者为此赶赴当地进行采访———

  四月的大兴安岭,密林间仍可见片片残雪。4月21日上午,记者从十八站林业局向东,经过50多公里的行程,就来到了鸥浦煤矿。

  挖掘机轰鸣 无证开采正在进行

  这是一个露天矿,方圆不足一公里。记者在这里看到,在相连两个十几米深的大采坑内,都有大型机械在轰鸣作业。挖掘机的巨铲将大片土层剥离(右图),装到一辆辆卡车上运到坑外。在有些地方,已经露出了一些黑褐色的煤样的物质。

  施工负责人刘雨清并没有在现场。见有陌生人闯入,几个工头模样的男女迎着记者走过来,其中一位中年妇女称,他们是为十八站林业局房产处干活的,主要是清理土层。当发现记者拍照时,一个穿着迷彩服的青年人恶狠狠地上前阻拦,一边谩骂,一边伸手欲抢夺相机。

  在煤矿的西北角,树丛掩映中,可见几座简易房屋,一些机车在旁边作业(下图)。一位山民证实,前些天经常有运煤车从路上经过。

  为了核实这些施工人员的身份,记者与十八站林业局房产处一位姓王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王某在电话中承认,山上那些人是房产处组织的,一共有20多人在剥离土层。当问到剥土做什么时,他回答说:“为了挖下面的煤呗!”

  执法遇阻处罚久拖不决

  在呼玛县国土资源局,刘波局长说,发生在鸥浦煤矿的私开滥采行为已经被严肃查处过,但由于种种原因,执法目前难以继续。

  据刘波介绍,2005年9月17日,呼玛国土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鸥浦矿进行执法检查,看到一伙人正在煤矿原承包人刘雨清的组织下采煤。执法人员通过GPS定位系统查明,这些人是在鸥浦矿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之外作业,属无证开采行为。当时刘雨清等人称,他们是奉十八站林业局之命在组织救火,但实际上却在大面积开采,并装车外运。对此,呼玛局马上向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做了汇报,省国土资源厅随后委托有资质的勘测队伍奔赴现场实地勘察。最终认定,刘雨清这伙人超范围施工两个半月,累计盗采煤炭3.9万吨,分批贩卖到周边一些地区单位,价值273万元。

  “我们感到此案性质十分严重,已经构成了破坏矿产资源罪,但几次下通知制止都没有结果。”刘局长说。

  鉴于上述情况,2005年12月11日,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组,再次赶到鸥浦矿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组与呼玛县国土局、县公安局联合执法,当场查封了全部非法采矿设备,并对组织者刘雨清进行了刑事拘留。

  然而,事情却远未结束。据刘波局长介绍,事后刘雨清并不服对其个人的处罚,称是林业局组织的集体行为,案件迟迟不能侦结,国土部门的处罚也就难以进行。

  至今呼玛县国土资源局仍扣押着刘雨清的一台挖掘机。

  办案人员不理解为何不能结案

  对刘雨清刑拘一案,办案人之一、呼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孙卫东介绍,刘雨清被刑拘13天后,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责成我们补充侦查,我们只好将其取保候审;我们补充侦查后,再次报批,再次被驳回。我们最近正准备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复议核查,请求最终的裁决。如今,处于取保候审中的刘雨清仍带人在鸥浦煤矿作业。

  对此呼玛县国土局刘波局长说,目前鸥浦矿的采矿许可证都已失效,任何在那里进行的开采行为都是非法的,我们已经通知他们(刘雨清等人)立即停止施工。

  就了解到的这些情况,记者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黄兆伟,去年就是他带队前往鸥浦煤矿办案的。

  黄兆伟认为,对鸥浦煤矿开采行为认定的结论,完全是依法行事,成立了专家鉴定委员会,经过了反复权衡,结论慎重。在此案中,不论行为主体是刘雨清还是十八站林业局,都是违法,很容易调查。我们很不理解,为什么迟迟不能结案,阻碍到底在哪里。正因为刑事处罚久拖不决,国土部门的行政处罚就难以进行。

  黄副局长说,鸥浦煤矿盗采案系被列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案件,希望当地有关部门能尊重事实,从大局出发,排除干扰,一查到底。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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