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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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10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曾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
另外,草案还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全国31万教师“不够格”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教育部部长周济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说,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突出,成为制约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全国仍有约31万名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有近50万名代课人员,农村小学和初中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周济说,农村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和留守子女教育问题依然严峻。 据统计,2004年我国随父母进城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已达到640多万,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有2200多万。 周济介绍说,2004年,全国农村初中辍学率达到3.5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个百分点。据教育部对60个县初中学生辍学情况的监测显示,一些县初中辍学率高于7%,个别县甚至达到10%左右。农村学生辍学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