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受贿122万获刑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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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3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成都4月27日电(记者任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达州市中心医院原院长兼党委书记李祖伦受贿122万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全部所得赃款。 李祖伦原系达州市中心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正县级),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据了解,李祖伦受贿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其一是在购买设备时收受好处费,共计40.5万元。其
达州中院审理认为,达州市中心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李祖伦任达州市中心医院院长兼党委书记,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身份。其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该院药品采购、购买医疗设备和基建工程活动中,收受供货商和包工头给予的“感谢费”,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