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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不能“弹”掉加班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31 青年时报

   据新华社电 “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弹性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出租车司机等劳动者;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常见于交通、邮电、航空等需连续作业的特殊行业。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其应得
加班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其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三倍工资,且不得以补休、调休等形式抵充;二是对从事不定时工作的劳动者,每周应有一天休息日,在这一天工作的应计加班费;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及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出的工作时间应该发给加班费。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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