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作制不能“弹”掉加班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31 青年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五一”长假在即,劳动保障部门就加班费问题中一个易被忽视的情况提醒广大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以弹性工作制为名,“弹”掉应当支付的加班费。 弹性工作制即“非标准工时制”,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推销人员、出租车司机等劳动者;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常见于交通、邮电、航空等需连续作业的特殊行业。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其应得
来源:青年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