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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应免收学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09:56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北京讯(孙宇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初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昨天向常委会汇报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指出: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称,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一个基本特征,义务教育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
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需要有一个过程,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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