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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16岁少年的死亡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0:56 北方经济报

  口文/本报记者任文虎

  一位年仅16岁的男孩,因一时贪玩不慎滑入挖金挖下的水坑溺水身亡。死者的父亲张金柱认为,儿子张慧聪是和合 伙人刘大顺一起干活时不慎滑入水坑,对儿子的死刘大顺应负责。而刘大顺却认为,张金柱的儿子是在中午休息时自己出去玩 水滑入水坑,出事地点不是在自己的工地,他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究竟谁来为年仅16岁的张慧聪的死负责呢?

  4月24日,记者了解到,2005年7月份,家住武川县后河乡中后河村的刘大顺与同乡四大永村的张金柱合伙掏 洗沙金,并雇了3名工人。7月30日,张金柱因有事没有到掏沙工地,就让年仅16岁的儿子张慧聪替他来工地干活。

  当日14时左右,工人陈三伟发现张慧聪不见了。于是陈三伟回去把另外2名工友叫来共同寻找张慧聪,同时通知了 张金柱。

  寻找了一个多小时后,在一挖沙工地上发现了张慧聪的一件上衣和一双鞋。陈三伟等人急忙找来水泵把坑里的水抽干 ,发现了张慧聪的尸体。

  悲痛过后,张金柱和家人认为,合伙人刘大顺没有尽到照看儿子的义务,应该为儿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就找刘大顺 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在签订的协议中记者看到:刘大顺为张慧聪支付了3000元丧葬费,并赔偿张金柱家人15000元,并在2 005年底全部付清。

  据张金柱讲,刘大顺只是在2005年8月6日支付给他5000元,11月份又给了2000元,剩下的8000 元至今也没有支付。于是,张金柱将刘大顺起诉到武川县人民法院。

  那么,刘大顺该不该支付张慧聪剩余的8000元死亡赔偿金呢?记者采访了回民区海西路法律事务所的张强律师。 张认为:张金柱作为死者的监护人,让其年仅16岁的儿子替他到金矿上干活,违反了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刘大顺与张金柱 签订的赔偿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财产所有权取得必须合法,张慧聪之死与刘大顺没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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