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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草案引入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0:57 青年时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昨日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保障义务教育法定职责的,
应有问责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了这一规定。

  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防止辍学,不仅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还要强调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因此,草案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草案同时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应明确不收学杂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草案同时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教育资源要向贫困地区倾斜

  

  草案同时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草案还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问题给予重视,从学校设置和经费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草案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健康提供帮助。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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