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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物管条例草案征求各界意见 开发商应无偿提供物管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1:2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新华网广州4月27日电日前,广东省建设厅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挂上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市民可登录网站查阅,并及时向省建设厅反映意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物管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草案》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物业管理区域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应当选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管企业,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管企业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
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楼前开发商掏物管费《草案》规定,物管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业主的物业,物管费用由开发商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缴纳;物业交付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缴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外,开发商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若违反,将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商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房屋建筑面积2‰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100平方米。公摊水电须独立计量《草案》规定,普通住宅 别墅和容积率不超过1.0的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其他住宅属于普通住宅 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物管企业应当每月公布共用场地、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数量、单价、金额,按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应当在出售物业前对共用场地、设施设备安装独立计量器。“旧管家”应在7天之内退场为避免新旧管家“打架”,《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物管企业的,原物管企业应当在7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有关物业、物品和档案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原物管企业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物管区域的,应当免费提供原合同规定的物管服务;新选聘的物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草案同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业主大会确定物管统一管理停车场条例草案明确,物管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物管区域内的会所、停车场,应当由业主大会确定的物管统一管理,其产权所有人应当依法经营并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管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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