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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1:31 汉网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本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除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次草案的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取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引入问责制

  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不得设重点非重点

  草案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1万教师学历不合格

  教育部部长周济说,目前全国仍有约31万名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有近50万名代课人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政府部门长期借调教师或占用教师编制安置人员的现象,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突出,成为制约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些县辍学率高于7%

  教育部部长周济说,据教育部对60个县初中学生辍学情况的监测显示,一些县初中辍学率高于7%,个别县甚至高达10%,新形势下农村学生辍学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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