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义务教育 应免收学费杂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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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2:0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草案引入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教育部部长周济说,目前全国仍有约31万名教师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有近50万名代课人员,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政府部门长期借调教师或占用教师编制安置人员的现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