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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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3:45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为贯彻今年国务院5号令,我省昨天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从参保方式、缴费办法、保障水平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即日起农民工参保后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 据介绍,目前我省已经把农民工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昨天出台的意见要求13个市根据当地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拿出切实可行的、分不同
《意见》在此明确,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外,还将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灵活、便捷的医疗结算服务。(于英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