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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权利本正当搞错对象反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4:06 扬子晚报

  案情实录:家住锡山区东亭镇的杨高峰,早年因工作关系与家住滨湖区的束维东相识,二人在一起跑生意做买卖,很是投机。2003年,束维东因经济一时周转困难向杨高峰借款10万元,言明两年内归还,并亲笔写了一份借据。

  人们常说,天有不测风云。第二年,束维东出了一次车祸,从此一蹶不振,两年后仍没有偿还借款。杨高峰虽然多次打电话催要,束维东却一再推脱,不久连手机都停机了。
实属无奈的杨高峰便打算到法院去起诉,要求束维东归还自己的借款。

  这时,杨高峰才如梦初醒,虽然两人合作多年,可是他并不清楚束维东的具体家庭住址。他就请一位在公安系统工作的朋友帮忙查询,找到一名性别、年龄、相貌基本符合自己印象,名叫束维东的人,并以为此人就是自己要找的人,便将查询到的束维东的家庭住址写进了起诉书,一纸诉状把束维东告到了法院。收到起诉书的这位束维东感到很惊讶,在答辩状中称自己根本不认识杨高峰,且没有向他借过一分钱。

  4月25日,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杨高峰与成了被告的束维东一见,发现其根本不认识眼前的这位束维东。杨高峰意识到,这位束维东与拖欠自己10万元的束维东是重名,自己告错了对象,于是马上向这位无辜的束维东赔礼道歉,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批准了杨高峰的撤诉申请。

  但束维东认为,因参加庭审,给自己造成了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且是因为欠债不还被人告上法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当庭进行了调解,结果杨高峰赔偿束维东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00元,其他要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如果杨高峰与他所要找的束维东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合同关系,那么,束维东作为偿还义务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偿还10万元借款。如果束维东没有履行此项义务,杨高峰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束维东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杨高峰只能要求与其有合同约定的束维东履行,而不能要求任何案外其他人履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本案中,杨高峰显然将与其没有借款关系的另一束维东作为借款偿还义务人起诉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同时,杨高峰的行为还构成对被无辜起诉的束维东的侵权,因束维东在准备和参加庭审过程中,遭受一定的损失,如误工费、交通费等,杨高峰应该给予赔偿。同时,虽然杨高峰告束维东要求归还自己的借款,但是没有因此而向社会散布,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束维东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没有得到支持。张建如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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