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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 赔偿不看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6:0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关永辉

  本报讯 在目前的人身伤害案中,受伤害者能取得多少赔偿,除看受伤害程度外,往往还要看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引发了人们对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议。日前,福州鼓楼区法院的一起判决却表明,农民工人身受伤害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小邝是一名来自闽北山区的女孩,是农业户口。2002年,小邝到福州务工,从事美容技师工作,有较固定的收入。2005年4月,小邝和同事参加由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次周边游,途中发生车祸,小邝骨折,经鉴定为9级伤残。

  出院后,小邝向旅行社提出人身损害赔偿,鼓楼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诉讼中,当事各方对于小邝的代理律师提出的在计算小邝的残疾赔偿金时,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请求却引起了强烈争议。被告旅行社认为,小邝是农业户口,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小邝的代理人则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残疾赔偿金,小邝在福州工作多年,亦有较稳定的收入,消费水平与福州城镇居民相当,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如果按农村户口标准赔偿,该农民工只能取得10356元赔偿,而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该农民工得到44701元的赔偿。据了解这样的判例在国内不多见,在省内更是少见。

  近日,鼓楼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邝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事故时已在福州市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有固定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据悉,此前,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时仍然仅用户籍来区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这个判例,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在法律层面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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