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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引入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7:02 深圳晚报

  义务教育法修订引入问责制

  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

  据新华社北京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4月27日再次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制,草案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法实施,造成重
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草案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还强调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发展,以促使教育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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