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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还贷”已成为“真实的谎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8:18 新华网

  公路收费为何“说不明白”?按照价格法,公路车辆通行费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但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实际上在去年9月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明确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公开听证前,全国各地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进行公开听证的,几乎没有。

  据有关专家介绍,我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通常都是由具体收费的公路业主首先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养护工程、经营管理费用以及交通量等,测算出一个标准,报给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再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仅与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物价指数等进行审核后,就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这一过程中,交通量的调查和预测,通常都由申请者自己进行,公路养护工程及经营管理费用等,也由申请者自己测算,因此这些作为制定收费标准基础的原始数据,其真实性和可靠性究竟有多大,外行往往很难进行评判。而以此作为基础拟定出来的收费标准,是否科学、合理,也就很难不让人产生怀疑。

  如何才能明明白白收费?我国目前已建成的10万公里收费公路中,高速公路仅有2.5万公里,其余都是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公路。按照交通部的规划,到2010年,我国计划建设的8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网将基本完成,全国20万人以上的大中城市,都将被这一网络所覆盖,覆盖人口将超过10亿。公路交通目前承担的我国客运量和货运量的比例,已分别超过了90%和80%。有关专家认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多融资渠道市场化运作的收费公路,确实从根本上改善了我国的交通条件,但这种市场化运作的公路投资管理体制,在解决我国交通供给严重短缺问题的同时,也付出了较大代价。

  农工党四川省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还贷公路年限延长的原因,不外乎有两种:一是盲目规划、超前建设,致使公路资源利用率低,收费站收上来的钱,不足以在规定时间内还清贷款。比如,广西目前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1157公里。实际上,多个高速公路项目车流量不足,经济效益较低,自治区每年要从其他渠道筹资近2亿元用于支付银行利息。换言之,一些地方现有的公路运输方式和运输能力,并非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是处于吃不饱的“过剩”状态。

  二是挪用资金,“有钱不还”,甚至是“胡支乱花”。比如,广东韶关的华溪收费站去年收入465万元,还贷支出仅为42万元,占总收入的9%。预计收费年限最长的河源江面收费站,去年收入649万元,但只还贷31万元,占总收入的5%。可以看到,这两个收费站还贷年限过长,不是收入来源的问题,而是把收上来的“过路费”,挪用到其他地方了。

  此外,公路养护及收费成本,也是一本“糊涂账”。比如,贵阳市贵花公路花溪收费站历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6371.5万元,但养护工程及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达到了4711.8万元。再比如,江苏省一些公路收费部门的普通收费员月薪高达8000元,多的超过万元,且不包括平时的福利。

  常言道,“要致富先修路”。然而,一些地方“盲目”超前建设和财经纪律不明;加上收费站过多,收费过高,产生“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效果。结果是:一些地方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甚至让当地百姓及子孙背债;一些地方则“费大于税”,把当地的公路建设成本,转嫁平摊到消费者的头上,以致过路收费没完没了,“还路于民”遥遥无期。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命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为原则,收费公路不能无序发展。在目前尚不可能短时间内取消收费公路的情况下,重在予以规范,要进行透明收费,实施有效监督。(文/木佳)

  【相关链接】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周振中这次带了七八份提案来到北京。在委员下榻的空军丰台招待所里,周振中的一份《关于改革我国公路收费制度的建议》引起了记者的关注。

  周振中表示,各地收费公路对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几乎没有进行过公开听证,而收费还贷不透明,收费标准测算不合理,大部分收费站还贷率低,收费公路投资管理体制不科学,导致现在公路收费纠纷不断。针对这些问题,周振中建议,公路收费应强制执行公开听证。

  新华网武汉4月1日电(记者 詹国强)记者1日从湖北省交通部门获悉,从4月1日1时开始,湖北省内所有高速公路和政府交通部门贷款修建的长江大桥、普通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将对货车(含客货两用车)“按实载重量计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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