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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应以柔性手段钝化官民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09: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29日电 《瞭望》周刊刊载文章称,中国基层法院正在面临“民告官”案件大幅增长的诉讼压力,行政案件呈持续上升态势。有的省市基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就比上年翻了一番,有的基层法院甚至增长了200%。而自从1989年中国颁布行政诉讼法至今,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已经超过一百多万件。

  文章说,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民告官”案件的大幅上升,一方面表明群
众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制观念持续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不适当使用,使得在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情况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有的因基层政府不当行政而演变为“官民矛盾”。

  文章指出,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检验,但基层干部却普遍对“民告官”案件抱一种“无所谓”的漠视态度。行政首长(包括正副职负责人)在行政案件中直接出庭应诉的极少,一般多为临时委托律师或指定普通工作人员出庭,而事后听取汇报了事。行政机关不应诉、不缴纳诉讼费、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三不”现象较为普遍。

  专家指出,行政机关漠视行政诉讼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府形象,而且是在“火上浇油”,激化矛盾。如果让群众对司法救济渠道丧失了信心,那官民冲突就无法控制在法制框架内,将对正常社会秩序带来冲击。一位法院领导认为,当前应该将行政诉讼与官员的政绩考核挂钩,使各级干部真正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减少官民矛盾。他说,依法行政实际上就是对政府行为进行抑制,而诉讼是对政府权力进行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最好的救济途径。通过诉讼,通过一个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法治理念可以逐步渗透到当事人的意识中,帮助公民并帮助政府一点一点地改变观念,最终实现法治。因此,如果把“民告官”的情况也列入干部考核,必将促使干部依法行政,减少官民矛盾。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但现实中,在法院的协调下或通过原被告私下协商后,原告撤诉的情况仍层出不穷。基层司法部门建议,在当前官民矛盾较为尖锐的情况下,积极推行“民告官”案件的协调机制不失为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樊非说,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完全排斥“协调”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不仅不能解决矛盾,还可能激发更大的矛盾;而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协商的方法,才能够“案结事了”,化解官民矛盾。

  基层法院人士建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其目的主要在于避免行政机关为与相对人妥协而损害公共利益。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行政案件并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尤其是对于经审查后发现行政行为确系明显违法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同行政机关及时沟通,使其主动纠正,以获得原告的谅解而撤诉结案。

  文章说,妥当的协调工作,既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能使案结事了,又能融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能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能够有效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黄豁 张先国 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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