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铁路索要退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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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14:03 法制晚报 | |||||||||
法院认为铁路局行为正当今天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王巍)“收取退票费没有经过价格听证,因此就剥夺了消费者的监督权。”律师李苏滨认为铁路局按照 票面价值收取20%的退票费于法无据,起诉要求铁路局返还自己2元的退票费。
今天该案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李苏滨称,2006年2月,他在北京西站购买了一张火车票。后在退票过程中,工作人员收取其2元手续费,且不 出示正式发票。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票要收取票面价值20%的手续费。 李苏滨认为,只要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铁路局就不应该收取退票手续费。同时铁路部门作为公用事业,收取 退票费应该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才能生效。 在法庭辩论阶段,李苏滨的代理人归纳了铁路局收取退票费的不当之处。 首先,收取退票费质次价高,尤其在客源高峰时段,铁路局每天收取的退票费就高达50万元,但旅客享受的服务相 当糟糕。 其次,收取退票费严重违法,铁路局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没有经过听证会,违反了国家《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剥夺了 消费者的监督权和选择权。 北京铁路局表示,铁路局收取李苏滨20%的退票费符合《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李苏滨 所说的收取退票费质次价高和没有举办听证会的情况,都要通过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来进行解决。 11点,法庭对该案进了宣判,认定铁路局执行国务院以及铁道部规定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是正当的,而李苏滨认为应 该对退票费举行听证会的要求应由政府部门来实施,与铁路局方面无关。 法院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李苏滨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李苏滨律师马上说:“肯定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