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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保障百姓吃得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14: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孟娜 许林贵)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这一法律建立了防止因农产品产地污染而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将于今年11月1日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9日说,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因为农产品产地的土壤、大气、水体被污染而严重影
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有发生。抓好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义务做了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就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对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等进行了规定。

  他说,逐步建立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制度,对于方便消费者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于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都具有重要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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