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批准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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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0:42 新京报 | |||||||||
国际法专家指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未改变中国现行死刑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许林贵 孟娜 张源培)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该条约也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
引渡条约有助中国追逃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说,西班牙是欧盟中较有影响的国家,与之签订引渡条约将为中国境外追捕逃犯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震慑外逃犯罪分子”。 “中国自从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以来,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一些贪官,作为我们对外司法合作的重点,”中西引渡条约谈判中方代表团团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参赞徐宏说。贪官外逃多数是到欧美国家,但在此之前因在死刑犯引渡等问题上的争议,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尚未签署一项引渡条约。 条约首次涉及死刑犯条款 武大伟说,缔结这个条约对于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根据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 但是,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徐宏说:“我国跟西班牙谈判的引渡条约是中外缔结的引渡条约里第一个出现此类条款的。” 关于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过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 但此间国际法专家指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作出这样的规定,并没有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 徐宏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普遍的实践,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否则引渡条约是不可能谈成的。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个条款是条约的核心内容。 贪官引渡实现司法主权 徐宏同时强调,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国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现在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他说。 徐宏说,与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开展引渡合作,需要在尊重彼此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作出一些双方均可接受的安排。这种安排对双方都有利,符合中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