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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批准中西引渡条约将震慑赖昌星等在逃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1:3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刘春蕾)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首次与欧美发达国家签署的引渡条约。条约中首次出现涉及死刑问题的条款。引渡条约的生效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提供了一个可行性较高的模式,对赖昌星等在逃案犯和以后的犯罪嫌疑人都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

  条约规定,中西双方有义务按照条约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
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但是,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据介绍,我国目前共与二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但其中主要是越南、泰国、白俄罗斯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迟迟不能与发达国家缔结引渡条约,主要障碍就是死刑犯引渡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此次西班牙方面也指出这个条款是条约的核心内容。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参赞拉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西班牙宪法不承认死刑,中西双方在各自法律体制不同的情况下能成功缔结引渡条约,体现了双方的相互信任与尊重。拉索说,西班牙内政部于本月在华设立代表处,专职负责包括引渡在内的两国司法合作。

  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2005年10月,双方就条约的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

马德里正式签署。

  司法主权得到实际行使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黄风教授表示:“贪官外逃多数选择欧美国家为目的地。但在此之前,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未有引渡条约。此次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可以说是我国在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关于此次条约中关于死刑犯拒绝引渡的规定,黄教授表示,“此项规定实际上是对我国司法主权单方面的约束,但它的社会效果是积极的。这是一种利弊权衡的问题。合作毕竟是双方或者多方的事情,首先我们要尊重对方的法律,才可能谈及合作问题。与其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不如做出一定的让步,将其绳之以法,这样我们的司法主权才能得到实际的行使。”

  关于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过不同意见,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认为,引渡涉及两国的法律和司法程序问题,存在冲突是必然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某刑事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是一个具体的量刑问题。引渡条约并未改变中国现行法律关于死刑制度的规定。“从社会效果看,引渡回来总比逍遥法外的社会效果好,这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此次条约的通过无疑将增强我国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力度。晨报记者 刘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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