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旅游违约 都说“罚”得太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5: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成都市国内组团旅游合同》听证,“违约责任”成争论焦点

  出门旅游,旅客途中的意外伤害险谁买单?由于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超出的旅游费用谁承担?昨日上午9时许,成都市工商局和成都市旅游局举行听证会,就即将推行的《成都市国内组团旅游合同》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声音。

  听证现场,“违约责任”处理的诸多条款成了讨论的焦点,高达旅游费用50%或100%的违约金,令消费者和旅行社都感觉“罚”得太重了。成都市工商局表示,由于该合同初步定于6月初向社会推广,因此消费者和旅行社仍可以书面形式,向工商局和旅游局提出修改建议。

  焦点1:违约“罚”得太重

  合同文本第10条违约责任中,详细约定成行前消费者和旅行社对等的解约责任。如在旅游开始前第5天通知对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5-4天前通知的,20%的违约金;3-2天的,30%的违约金;前1天通知的,50%的违约金;开始后通知的100%的违约金。

  “太重了!超过30%根本不具备操作性。”旅行社代表孟友表示,这一条款看似对等,实际对双方都不公平且难以执行。首先作为游客,签约后发生变化是正常的事;而旅行社,签约后不能成团都是迫不得已,如遭遇包机被取消。条款约定的赔偿额度:30%、50%、100%三个数量级使双方都不能接受。如旅客昨天花费2000元签约,决定今日出游,不料因故取消,1000元的违约金不仅情理上说不过去,在执行上必定要找借口“扯皮”。如此重的解决“惩罚”谁能承受?焦点2:航班延误超出费用各50%

  合同第9条约定,当旅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等旅行合同时,旅行社可在征得三分之二旅客同意的基础上,进行临时变更。变更产生的超出费用由旅行社和消费者各承担一半。

  “航空公司已经免责,为什么旅行社还要承担损失?”旅行社代表率先对这一条款提出反对意见。旅行社方面表示,一旦出现天气原因,飞机延误导致旅游根本无法进行,这不是旅行社所能控制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航空公司可以免责,然而,旅行社却要承担航班延误给旅客带来的损失,这有失公允。

  消费者代表则表示,因意外变更超出的费用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因消费者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单独承担损失更不公平。

  律师代表支持消费者的看法。律师表示,在意外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为超出费用负责。因为旅行社应当对出游风险具有一定预见性。

  焦点3:意外伤害险谁来买单?

  合同第7条规定了旅行社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为旅游者购买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就此,旅行社代表声称由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理当旅行社责任险赔付。然而,当由旅行社替旅客购买意外险后,投保方是旅行社,一旦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不足,旅行社担心“所有的责任将由自己承担”。

  成都市旅游局对“意外险”这一条款做出解释,由于四川旅游景点的特殊性,海拔高、山路多、交通工具多为汽车等,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必须从利润中划拨出费用来,为旅客购买意外伤害险,至于赔付上应当依照法律来判定。据透露,即将出台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也是规定由旅行社替旅客购买意外伤害险。

  记者石莉芳实习生赵娟摄影宋力(短信代码:40911003)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