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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98万公证费 违规但不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5: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法院:公证处已改制,属法律中介机构,其分配行为不构成犯罪

  公证处由行政体制转变为事业体制后,其收取的公证费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私分公证费,公证处及其负责人是否构成犯罪?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全国首例公证处私分国有资产案尘埃落定,重庆市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奉节县公证处私分98万元公证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受刑事处罚。

  分公证费公证处成被告

  2004年上半年,有关部门接群众举报,称奉节县公证处私分公证费近百万元。司法机关经多方查证核实,举报属实,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奉节县公证处及该公证处主任向某涉嫌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检方指控,奉节县公证处属全民所有制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其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均由县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其履行公证职能的收入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001年至2003年期间,该公证处共收取公证费140余万元,以提取酬金、按比例返成和发放补贴等方式私分给职工98万元。检方认为,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向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分得国有资产后,该公证处职工拒不退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单位啥性质?

  法院审理查明,按照国家司法部的相关规定,2000年10月,奉节县公证处对财产进行了清理,并向司法局上报了改制、资产界定等相关情况。随后,该县司法局将公证处财产拨付给了奉节县朱衣中心司法所使用。该县司法局随后对该公证处的改制予以了确认。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该公证处未再继续使用行政事业收费发票,而是使用司法行政事业专用发票和税务发票。法院据此认定,该公证处实质上已经进行改制。

  分公证费违规但不犯罪

  检方认为,为规范公证机构的经费管理,重庆市司法局出台了《重庆市公证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奉节县公证处的行为违反了该办法,属私分国有资产。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改制后的公证处是公益性、非营利的独立事业法人,属于法律中介机构,其分配公证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去年7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制定和实施目标管理与分配制度时,奉节县公证处的行为属未全面执行重庆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可按相关规定处理,但不应以犯罪论处。遂判决奉节县公证处无罪,被告人向某无罪。检方提起抗诉。近日,重庆市二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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