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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人士在立法座谈会上热议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6:0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 刘娜)车辆出了故障,谁来指定道路清障机构?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按什么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昨日上午,省交警总队四楼会议室里,来自全省各条战线的群众代表会聚一堂,热议出台前的《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讨论稿)》。

  去年6月,该讨论稿在省政府网站和荆楚网上与群众见面,广泛征求意见。网民围绕
机动车无责赔偿、救助基金范围、电动车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数百条修改建议。随后,立法者们深入汽车运输公司、交警大队、保险公司面对面征求意见,在原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修订,形成了九章84条的讨论稿。

  昨日的座谈会上,省直机关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武汉市有关部门、运输企业、交警代表、法学专家等60余人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多中肯的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章新生介绍,这是我省近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立法座谈会,旨在制定出“最切合实际、群众满意度最高、可操作性最强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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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焦点引人注目

  

  车牌号可以拍卖吗?

  条款 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采取拍卖方式有偿使用,采取拍卖方式有偿使用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小型汽车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拍卖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建议 正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实际生活中,有人愿意多出钱选“好”号,把这笔钱纳入基金,解决那些生活困难者的交通事故理赔问题,两全其美。上海、广东、浙江等地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是这样规定的。

  反方:拍卖车牌号是明确的行政许可行为,目前尚无上位法依据;拍卖所得费用属国有资产,能否纳入基金值得商榷。

  暗中执法值得提倡吗?

  条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自动监控设施,应当在距离监控范围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交警采取录像、摄像等方式进行监控,应当在距离所监控路段100米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以显明的方式向过往车辆及行人提出警示。

  建议 正方:去年以来,省交警总队启动“阳光执法”工程,要求在电子眼前设警示标志,违章记录送达司机手中,这是尊重群众知情权的表现,应该大力提倡。

  反方:交警的监控行为具有流动性,在“前方100米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不大可能;如果设了警示标志,谈何“监控”?在武汉市,主干道的路口上设置的电子眼非常多,再一一设立相应的警示牌,操作性不强。

  城乡死亡赔偿差别应该取消吗?

  条款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金以事故发生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受害人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相关标准计算。离开户口所在地,在经常居住地工作、生活两年以上,有证据表明已达到经常居住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应以经常居住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

  建议 正方:死亡赔偿金的城乡差别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因为城乡生活成本客观上还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尚未废除该规定,说明它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反方:赔偿金“同城不同命”不公平。从“建设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点应该废除,赔偿标准应该按事故发生地的收入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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