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 污染地不得提供农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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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6:30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该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障食品安全。经检测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