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发加班费,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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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7:38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据新华社上海4月29日电“五一”长假中仍有许多人加班工作,有关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一些单位用“一刀切”的办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应警惕自己的加班费被这种做法“打折”。 上海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近日有不少企业自行规定,“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每小时5元计发”等。这种“一律按照”“统一执行”的“一刀切”做法,看似公平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水平,但必须不低于不同类型加班的法定加班工资标准,即不能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具体来看,如果单位自行确定的加班工资,经计算高于劳动者的法定加班工资数额,那将被允许;但如果他们实得的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数额,这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