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得乱收风险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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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7:38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针对近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禁止对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及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在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且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据悉,所谓风险代理收费,指律师与当事人合同约定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在胜诉后收取。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