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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审计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07 黑龙江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于2006年2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日前,本报记者就《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的有关问题,采访了省审计厅厅长李希龙。

  记者:请您谈谈《审计法》颁布施行以来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

  答:《审计法》自1994年颁布、1995年施行至今已经十一年了。《审计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建立健全新中国的审计监督制度,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法》颁布施行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严格依照《审计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财经领域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揭露由于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问题。在各项审计工作中,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增强信息披露,促进整改工作,并注重从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政策法律制度,强化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积极提出审计建议和意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审计程序,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记者:您认为《审计法》的修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哪里?

  答:《审计法》颁布施行十一年来,审计工作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审计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经济空前发展的同时,审计环境同样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给我们的审计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许多新任务、新要求,原《审计法》的某些规定已无法适应这样的新形势,因此党和国家从适应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适应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对《审计法》进行了修订。

  《审计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财政经济活动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计法》修订后,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审计监督范围,规范了审计监督程序,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明确审计人员自身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施行,一方面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更好地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机关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国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

  记者:请您谈谈修改后的《审计法》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这次颁布的《审计法》体现出的特点:一是以《宪法》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衔接一致。在《审计法》制定过程中,注意充分吸收《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预算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并与之相衔接,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二是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科学总结了我国审计工作取得的一些有益经验。《审计法》修订中,根据审计客观环境的变化,结合近年来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了审计监督机制,调整了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必要的审计监督手段,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和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促进依法审计。《审计法》在赋予审计机关必要的监督手段时,都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不仅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救济渠道,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自身的纠错机制,还增加规定了审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依法规范和制约审计权力,促进依法审计,保障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精神。四是研究和借鉴国外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审计法》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作为国家审计监督的目标之一,取消了审计意见书,将审计报告从审计机关的内部业务文书变为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并规定了相应的报告审议程序。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与国际审计通行做法的衔接,有利于我国效益审计的开展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完善。五是坚持与时俱进和保持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审计法》实施十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它是一部比较科学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它的很多规定现在仍具有指导意义。修订后的《审计法》保持原《审计法》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只对一些当前审计工作中需要着力解决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进行修订,保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体现了与时俱进和保持稳定的有机结合。

  记者:《审计法》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答:这次《审计法》修订达30余条,主要在四个方面做了修订:一是为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所做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和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提出了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要求;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要求政府将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设立派出审计机构;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二是为完善审计监督职责所做的修订。主要包括: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调整了事业组织、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范围;增加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三是为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所做的修订。主要包括:增加了审计机关对电子财会数据及其系统的检查权、对公款私存的查询权、对财会资料及实物资产的封存权和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权;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增加了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处理措施。四是为规范审计行为所做的修订。主要包括:将"审计报告"确立为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增加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所作审计决定的监督程序;明确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处理措施;确定了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记者:请您谈谈《审计法》颁布施行后,省审计厅将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

  答:抓好《审计法》的学习培训、宣传和贯彻工作,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坚持依法审计,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是我们始终必须牢记的使命。近期,应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把深入学习理解《审计法》作为审计机关“五五”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计系统内大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审计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尽快掌握其有关内容,切实领会其精神实质。其次,要组织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抓住《审计法》颁布的有利时机,通过电视、报刊等多种途径,采取撰文、宣讲、座谈等多种方式,向各级党政有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审计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取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为全面贯彻实施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第三,要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各项审计法规和准则规定,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增加或者明确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等,审计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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