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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开始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17 南京晨报

  晨报讯从5月1日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处理。为此,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据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介绍,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3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汽车发
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损坏不能视为轻微损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但是,有些情形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机动车无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驾驶人无证;驾驶人饮酒或服用精神药品、麻醉品;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等等。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该《记录书》可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些对外窗口免费领取,保险公司也应当在车辆投保时发放。

  发生事故的当事人遇有常见的轻微交通事故形态时,一方无过错可确定事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确定事故责任。

  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巡民警应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相关提醒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作者:沈焦轩王业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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