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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退还不超过15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17 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昨日从我省物价局获悉,5月1日起,我国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中,经营者多收价款即使限期退还,仍然按违法所得计算。

  据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新的处罚规定在实际的价格监督检查中,增加了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操作性。其中规定“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的,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而过去有关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是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还增加了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中表示,对于没有按期退还多收价款的经营者,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出于主观故意,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经营者,新规定特别作出对其从重处罚的决定。

  作者:张昱孔祥宏/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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