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退还不超过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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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17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昨日从我省物价局获悉,5月1日起,我国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开始实施。新规定中,经营者多收价款即使限期退还,仍然按违法所得计算。 据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新的处罚规定在实际的价格监督检查中,增加了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可操作性。其中规定“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的,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而过去有关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的期限,是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的
作者:张昱孔祥宏/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