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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缆割喉”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37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记者 林一笑

  通信线缆被台风刮倒下垂,意外割伤两名乐清小伙子并致残。经过将近两年的漫长诉讼,两名受害者日前各自获赔8万多元,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

  此外,乐清淡溪林女士骑电瓶车被掉落在地的闭路电视信号线绊倒,受伤后住院治
疗。4月26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市广播电视台赔偿林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1.8万元。

  公共设施致害,究竟是台风之过?还是管理者之过?这两起案件虽已尘埃落定,然而,留给人们的思考却远远超出案件本身:公共设施的管理者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人不幸受害,应通过什么途径获取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一根线缆引发的事故

  2004年8月,台风“云娜”袭击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乐清市乐成镇南岸村路段的一根电线柱,被台风刮倒后悬挂在高架桥下,离地面约1.5米高处。台风过后,8月13日傍晚时分,乐清市乐成镇的施某和朋友王某分别驾驶两辆二轮摩托车,从乐成镇南草篛村驶往胜利塘村。途经南岸村高速公路高架桥下路段时,两人还没意识到是怎么回事,就被这根悬挂在半空的电信公司通信线缆勒住脖子,由于当时摩托车速度较快,刹那间,电缆如同利刃般将两人的脖子割得鲜血淋淋,生命垂危。

  事发后,伤势严重的施某和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了30多天,花去6万余元医药费。经抢救后,两人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落下了终生的残疾:颈部开放性外伤,气管、食管断裂伤。施某的声音严重嘶哑构成IX级伤残,气管和食管断裂、缝合后均构成X级伤残;王某的双声带麻痹、声音严重嘶哑构成IX级伤残,气管断裂达X级伤残。如今,两人连普通的吞咽都较困难,进食受阻。由于声带受损发音不清,即使只相距一米的距离,对面的人也无法听清他们含糊的说话声。

  另外,去年7月25日中午11时左右,乐清林女士骑电瓶车从虹桥买东西回家,路过淡溪镇淡垌路时,被掉落在地的闭路电视信号线绊倒,连车带人飞了出去。一位好心人经过,把她送到医院救治,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

  经济赔偿:一个不可推卸的责任

  今年才二十出头的两位年轻人施某和王某,遭此变故后,愤然将线缆所属的主管单位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他们在起诉书中称:“假如电信部门及时抢修好线缆,那天的悲剧就不会上演,因此电信部门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8月13日,被告下属的城南电信支局已经知道高速路边的电线柱被台风刮倒,但没有及时上报被告要求派人进行维修和妥善管理,导致原告驾驶的摩托车途经此处时造成伤害,被告应负过错责任并赔偿合理的经济损失。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不服判决依法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此,乐清电信分公司感到委屈:“云娜”台风是不可抗拒的天灾,事发前公司就已派人去现场勘查,准备实施抢修,但因为路面积水严重车辆又无法通行,所以抢修人员无法到现场实施抢修。“我们虽然觉得挺冤,但毕竟是公家单位,受害者又值得同情,这样的判决还是可以理解的。”

  同样,被电视信号线绊倒的林女士也状告乐清市广播电视台,她认为,闭路电视信号线的架设、维护、管理上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她行驶电瓶车摔倒,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

  被告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辩称,某公司建设新房,擅自把已架设的有线电视线缆扯下,被一辆经过的货车钩断,钢丝索落地,恰巧此后,林女士骑电瓶车经过时没有注意就被绊倒了,因此,要求追加某公司为被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林女士在驾车过程中,没有集中注意力观察周边的事物,采取制动措施不力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

  法院认为,被告架设的有线电视线缆因脱落在地,导致林女士骑车经过时被绊倒摔伤,被告在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应对林女士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乐清市广播电视台要赔偿林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8273.72元。

  “公共设施致害的责任,除了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管理者与所有者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章华对上述案件分析后认为,“因公共设施管理不善而导致的人员伤亡案件,如果法律、法规等有规定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职责的,由于该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而导致人员伤亡的,市民可以通过行政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属于非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职责的,市民可以按侵权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共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1999年之前,我市像这类因公共设施致害而产生的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很多人往往没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大多采取了“自认倒霉”的做法。据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副主任周兆明介绍,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这类案子逐年增加,该局平均每年会遭遇到1~3个类似案件,各区的市政园林局也为数不少。

  “其实,为了防止路面窨井盖失窃伤人,我们每天都安排工作人员巡查,但还是防不胜防。有时候,我们前脚刚走,很可能后脚就被盗了。但尽管是由于小偷的行为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作为主管部门,我们还是要承担责任。”

  公共安全: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公共设施大多事关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那么,有关部门应该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市民的安全?出了问题之后又应该如何去解决呢?

  “像通信电缆、电力设施、路灯、窨井盖、行道树等,发生意外的概率要高一些,也容易导致管理疏忽,在日常管理中,该加固的要加固,发现险情要及时进行排除。此外,一些户外广告牌也容易在台风中被刮倒砸到路人,这些都是防范的重点。”周兆明认为,对于那些屡禁不止的偷盗窨井盖现象,公安部门与废旧物品回收单位等要联手抵制,应该以妨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威慑,否则将放纵偷盗分子的犯罪行为。

  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黄建春老师认为:“政府主管部门是公共财物的管理者与支配者,要为社会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民法通则》上此类事件都是举证倒置,这样的程序设计就是为了让受害者能够顺利得到赔偿,更多地强调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加重了管理看护的责任。所以政府应该承担对社会公共安全事先的预见性,在自然灾害来临前,要做好准备,之后还要担负起长效性的管理责任,因为这涉及到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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