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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4月29日,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解释。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仅加大了价格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还使经营者的价格违法成本大大增加。

  据介绍,由于旧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是责令限期退还
仍无法退还的价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经营者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数额甚小,往往难以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处罚。新规定依法重新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认定,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不得以退还后的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这就使执法部门在实际检查中,增加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可操作性。

  新《规定》同时加大了经营者的价格违法成本。增加了对经营者出于主观故意,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处罚力度。如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处以相当于违法价款5倍的处罚。而对于主动退还的,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为促使经营者主动退还多收价款,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还提出,经营者如果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限期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杨涌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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