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启用更严格的反价格欺诈条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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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46 扬子晚报 | |||||||||
“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各商家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各种促销活动。为规范商家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从5月1日起,我国将启用更为严格的反价格欺诈法律条文。4月29日,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新规定进行解释。 优惠价不得高于此前7日内最低价在各种促销活动中,商家用得最多的恐怕是“××折”“特价”“优惠价”等价格术语,但对于该商品原价到底多少,商家有没有实际让利,
价格欺诈没得逞也违法过去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经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等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没有交易票据就无法进行处罚。新规定提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欺诈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另外,针对目前许多商场搞赠券活动时,消费者花钱买了东西拿到券时才发现这些券用起来还有种种限制,新规定指出,各种限制条件必须在店堂显著位置明确标示,保证消费者有知情权,否则也属于价格欺诈。本报记者杨涌黄红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