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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启用更严格的反价格欺诈条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46 扬子晚报

  “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各商家也在紧锣密鼓地筹备各种促销活动。为规范商家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从5月1日起,我国将启用更为严格的反价格欺诈法律条文。4月29日,省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新规定进行解释。

  优惠价不得高于此前7日内最低价在各种促销活动中,商家用得最多的恐怕是“××折”“特价”“优惠价”等价格术语,但对于该商品原价到底多少,商家有没有实际让利,
消费者并不知情。物价部门昨天在解释中明确,“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果优惠价、特价商品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价格的,则属于价格欺诈。商业广告也属于价格承诺为吸引消费者,商家经常在各种媒体上发布各种极具诱惑力的促销、产品广告,但往往广告内容与实际并不相符。为推卸责任,常常会在广告最后补上一句“详见店堂公告”。物价部门指出,今后,只要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具体确定的承诺,都属于“价格承诺”,必须严格遵守。

  价格欺诈没得逞也违法过去物价部门在进行价格检查时,经常发现商家用“大字小字”、虚假广告等诱导消费者,但如果没有交易票据就无法进行处罚。新规定提出,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欺诈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另外,针对目前许多商场搞赠券活动时,消费者花钱买了东西拿到券时才发现这些券用起来还有种种限制,新规定指出,各种限制条件必须在店堂显著位置明确标示,保证消费者有知情权,否则也属于价格欺诈。本报记者杨涌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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