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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轻微车祸造成路堵也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09: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从5月1日开始,车辆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避免堵塞交通。如果拒不主动撤离现场,妨碍交通秩序的,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昨天,省公安厅交管局和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了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试行规定。

  轻微事故:损失3000元以内

  办法明确,所谓“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标准是3000元以内车物损失,包括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受损坏。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方法也仅适用于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定责:先撤离现场再填《记录书》

  发生轻微事故后,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没有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应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投保公司、保险证凭号、碰撞部位、事故责任、过错行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在判定

  事故责任时,如一方无过错的,可以现场依照办法所列的图解说明(附后)确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明确责任。

  《记录书》由交管部门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时也将发放《记录书》。

  理赔:现场报案易地调查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及时向投保保险公司报案,凭《记录书》或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办法明确,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当事人如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权威人士还透露,对造成轻微事故的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人,凡能够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的,原则上不予处罚。

  特例:5种情形必须报警

  虽然大部分轻微交通事故都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交管部门仍然列出了5种“例外”,提醒大家不适用协商处理的方式,而应该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5种情形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报警后等候交警前来调查处理。(徐丹 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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