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发达国家 首签引渡条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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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0:5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在中国所有对外引渡条约中,该条约也首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据信,引渡条约的生效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中国目前究竟有多少贪官携款外逃尚无明确官方统计,但被遣返回国的却是少数。
据介绍,2004年9月,西班牙向中国提出缔结引渡条约的建议。2005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在马德里正式签署。但条约同时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关于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有过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 徐宏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禁止死刑。他们对外签署引渡条约有一个普遍的实践,就是要附加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否则引渡条约是不可能谈成的。 徐宏同时强调,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国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现在我们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他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