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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成为最受关注法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2:20 法制早报

  □实习记者梁兆婷

  -五一劳动节到来之前,《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进入了第三阶段,该法案也成为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话题 。比照第一阶段的社会意见,第三阶段的意见有哪些显著的变化呢?结合相关案例,本期予以刊发。

  -近一阶段,本报已经连续3期刊发了相关内容,关于保护保姆、农民工以及草案征求意见情况等文章在社会上引起 强烈反响,很多读者纷纷来电来信。值得告诉大家的是,读者朋友所反映的相关内容本报已经转交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 表示将积极予以考虑。

  4月21日,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第三阶段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 援高兴地对记者说:“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表示了极大的关注,191800多件意见是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 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

  的确,从读者给本报的来信来电的关注程度上,就可以看出,该法案成为了历届法律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法案。

  北京读者李某:是谁给了工厂解除合同的权力

  李某下岗前是北京的一名国企职工,中学毕业后就一直在工厂工作。

  直到1996年,社会上一股减员增效风将他吹下了岗。他不明白,当初与工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直到退休 的长期合同,为什么工厂说变就变,让他在年近50岁的时候还要再一次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这给他带来了很大困扰。

  下岗后,工厂先后给办了《下岗待工证》、《北京市职工下岗证》,李某进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待就是两年。这期 间,工厂每月发给他200多元基本生活费,可在与工厂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后,工厂却停发了生活费和冬季取暖费, 就连三险,也变成由李某自己承担。

  李某气愤地说:“我的青春全部奉献给了工厂,工厂一句‘那时不规范,签了不算’就打发我,我是有话无处说啊。 ”2006年,他签订的协保合同就要到期,到期后,档案就要回到街道,李某就成为失业人员了。

  面对生活和就业的双重压力,李某很累,他很无奈地质问:“是谁给了工厂解除合同的权力?”

  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一句合同不规 范,能否成为解除合同的借口?

  湖南读者:我们不能低人一等

  王某,来自湖南一个国家级贫困县,从矿山下岗后,为了找工作,在动荡与不安中一次又一次沮丧。起初,他在家乡 县医院刚刚成立的120车上当司机,工资只有450元,一个月只准休息4天,更不要说每天24小时值班待命,那个辛苦 劲就甭提了。值班医生都有两人轮流替换,可他呢,就是一个人盯着。

  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肆虐横行的时候,人人避之如猛兽,他却无怨无悔地哪里需要就往哪里去,可后来评选 先进分子却没他的份儿。

  临时工多劳少得已经成为一种风气,持续工作,没有加班费,更享受不了福利待遇,就连签订劳动合同,都要先交7 000元保证金才能签。

  工作3年后,他辞了工作,按《劳动法》医院应当给他部分经济补偿金,医院却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不给付。后 来他找到了第二份工作,是在国家某行政部门,可过了大半年,还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居然是他年龄超限。王某真是投 诉无门,身心都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他说:“难道41岁的人就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了吗?我的生活本来就很艰苦,加上要供养 孩子上学,谁来可怜可怜我们啊!”许多临时工都遇到过像王某一样的情况,他们如何获得平等的权利,需要国家更好地关注 ,他们不应再低人一等。

  问题:签订合同需要什么条件?交纳保证金,年龄限制能否成为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借口?政府养老保险金都给 谁,临时工该不该享受?

  河南读者:“牛”的哭泣

  23年的风风雨雨,张某有很多的话要说。他在乡里计生办、司法所等不同的单位工作过,工作塌实、上进,是一个 甘愿为工作流血流汗的人。但工作中的热情,在现实中却渐渐冷却。

  2003年下岗时,张某还是个临时工,领导找他谈话,鉴于他出色的工作表现,乡里续用他,继续为广大乡邻服务 。可这么多年,他有的只是付出,还有那每月200元钱,张某问过领导能不能帮他解决点实际问题,可领导居然以临时工为 限,忽视他23年来的辛勤工作,让张某很失望。

  “这就是我23年甘为孺子牛的回报吗?”张某勤恳工作20多年,一直是个临时工,领导从来没有想过为他转正。 工龄长、工作出色,难道不足以为转正铺平道路吗?

  问题:工作10年以上的临时工能转正吗?23年的临时工还是临时工吗?临时工转正需要什么条件?

  陕西读者:农民工的伤残也是伤残

  “谁来为我的伤残埋单?仅仅因为我是个农民工,就不顾我的生死!”霍某气愤地喊着。

  2004年12月,由于农网改造,霍某与十来位民工在当地电力局施工员蔡某的指挥下将高10余米千斤重的水泥 杆抬拉升空,蔡某不顾农民工的反对,在明知道危险的情况下,执意调换支撑杆,结果由于外力作用过猛,支撑杆直接砸向霍 某,致使霍某的腰、背、大腿等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治,手术后,永久失去了劳动能力。

  先期治疗时,他所在的村委会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而后期的费用就没有人给了。霍某曾多次找分管农网改造的领导 谈,始终没有结果。

  农网改造主管部门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霍某等人从事高危险作业,在施工中,施工员指挥不当,操作违 规,酿成了此次事故。可事后竟然没有人给霍某一个说法,仅仅因为他是个普通的农民工吗?霍某多次到主管部门上访,主管 领导非但不处理,还任由下属两次踢打双手柱拐的霍某,使霍某伤势更为严重。

  问题:临时工因公受伤,用人单位该不该赔付补偿金?已经确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工伤后,怎样 获取赔付金?打黑工者如何获得公平的待遇?国家怎样针对这部分人群的特征,制订相应的保护措施呢?

  《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总计超过19万

  一个月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得到了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响应,法工委的工 作人员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截止到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献 策建议191849件。

  较之第一个阶段的征求意见情况,第二、三阶段的征求意见数量大幅提升,涉及到的领域更深入,问题更集中,而且 参与者的层次更为多样。

  焦点一:扩大法律适用范围,规避空白两不管地带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为目的,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尽可能地全面覆盖应 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群,减少“两不管”地带。第二、三阶段,群众建议除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国家机关非在编人员及灵 活工作机制人员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外,还对是否将事业单位劳动者纳入草案的调整范围进行了说明。

  有人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其在单位性质、社会功能、登记造册、财政来 源等方面与一般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管理政策性非常强,将其纳入草案,容易产生大量问题。

  同时,在劳动合同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因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对象。因此,有 人建议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焦点二:劳动合同短期化亏了谁

  现实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一年一签、两签甚至到了四签的时候,这到底损害了谁,当然是劳动 者的权益。

  一方面实际生活中大量口头形式约定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变动性很强,容易出现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结果。一些非全 日制工、临时工由于工作的机动性,常常以口头约定,使得利益一旦受损,没有保护凭证。另一方面草案中规定未订立劳动合 同的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规定常常被滥用,用人单位常以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更 容易导致合同的短期化。

  有人建议,仅规定用人单位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是不够的,建议劳动者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同时有人认为,书 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功能可以被其它证据所替代,完全排斥口头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并不现实。

  焦点三:工资和

社会保险仍是关注的热点

  工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劳动者广为关注的问题。而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的

养老金等问题,是重要的保障 。

  工资中很容易涉及到加班的费用问题,也是容易引起分歧的地方。有人认为草案对于工资报酬的规定过于简单,劳动 合同应明确约定加班时间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支付加班费时,应区分不同的劳动者。对于已经享受高额工资的高级技术人 员或管理人员,应当允许自由约定或者由企业自己规定是否支付加班费。

  对于社会保险,建议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存在为准,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得以人事档案为由拒 绝履行交纳义务。

  焦点四:同工同酬,平等公正的基础

  一位临时工在来信中说“临时工很辛苦,干活最多最重,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和尊重,平常没有节假日和休息时间, 为什么同样的工作,我却无法享受福利待遇呢。”

  确实,农村务工人员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工作量是2倍,没有节假日,病假,也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工资收入微薄,对他们来说很不公平。

  同工同酬是广大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点,意味着平等权利的更好体现,它促进构建社会 主义的和谐因素。另一方面在合同中体现同工同酬的思想,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干劲和活力,促进生产的发展。

  有人反映,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巧设聘用工、借调工等五花八门的形式,人为制造不公平的用工因素,侵害劳动 者享有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权益。并且劳动派遣的泛滥,也是造成同工不同酬的重要原因。

  此外还有人建议增加规定对女性劳动者在工资报酬方面不得有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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