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满又签通知书担责任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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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2:26 法制早报 | |||||||||
案例回放:2003年8月份,朋友小王在信用社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04年7月,我是保证人,没有约 定保证方式和期限。 直到2005年5月,信用社送来一份催款通知书,我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几天后,信用社将我和借款人小王告上法 庭,要求清偿债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用承担保证责任吗?
律师视点: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第 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 到2005年5月份,保证期限届满,信用社未向你主张权利,你就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