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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假名牌游客海关受罚尴尬了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30日12:26 法制早报

  五一前夕,国家旅游局于4月20日对我国公民的旅游出行着装提出了特别要求:提醒我国赴欧洲旅游的公民不要穿 着、携带或购买假冒名牌物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 刘潇潇

  

  2006年五一黄金周的到来,将掀开我国春节过后又一轮旅游热潮的序幕,其中出境游占据着相当的比重。去年我 国公民出境旅游超过3100万人次,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负责人预测,今年五一黄金周出境旅 游规模将进一步扩张。然而,与以往不同的是,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着装问题第一次被提到了五一赴欧旅游的议题中来。

  国家旅游局提醒

  我国公民五一赴欧旅游勿穿戴假名牌

  今年五一前夕,国家旅游局于4月20日对我国公民的旅游出行着装提出了特别要求:提醒我国赴欧洲旅游的公民不 要穿着、携带或购买假冒名牌物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国家旅游局的这一提示是对我国赴欧游客穿戴假名牌被罚一事的正式表态,事情源于日前上海一旅行团赴法旅游时, 一名男游客因携带一只假冒的“

阿迪达斯”背包而在法国机场被“品牌监察员”拦截,假冒运动包被当场没收。

  这个消息迅速传遍了整个旅游界,于是京、沪两地许多大中型旅行社都在出团说明中紧急增加了“不要携带假名牌” 的特别提示条款,告诉游客欧洲近期加紧严查游客在入关时所携带的假冒名牌产品,对携带假名牌入境的人,将处以“5件以 下没收、5-10件罚款为正牌产品价格的2倍、10件以上送法庭审理,制裁最高可被处以30万欧元的罚款和3年监禁” 的惩罚。

  海关重罚假名牌穿戴者事件引发舆论交锋

  在此之前,我国的许多普通公民并不了解欧洲有些国家制定的针对入境游客穿戴假名牌的处罚规定。在北京一家国企 工作的李小姐就是其中之一,本打算利用五一假期去欧洲旅游散散心的她在去京城一家旅行社咨询欧洲深度游事项时被告知: 不要穿戴假冒名牌产品出国旅游,以免入关时遭到重罚。尽管李小姐平时很少购买假名牌,但对国外的这种规定她还是觉得有 点儿不置可否:“现在谁能保证买到的名牌就一定是真的?如果我是在大商场买到的名牌结果在海关例行检查时才发现是假的 ,那为此被罚岂不是很冤枉?为什么这种重罚的后果要让不知情的消费者来承担?”最后她决定去欧洲旅行时最好的办法就是 不管真假干脆就不穿名牌,这样就免了后顾之忧。

  我国游客被欧洲海关重罚的事例引起了国内舆论的哗然。很多人都持同李小姐相类似的观点,认为辨别真伪惩处伪劣 是政府的责任,消费者本身并不具备识别名牌产品真伪的义务和能力,对于那些误买了假名牌的游客进行严惩不合情理,应当 由制假售假者承担这种后果。还有人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体制下,这种处罚标准“不符合中国国情”,是对中国的歧 视,甚至呼吁共同抵制出境旅游。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事件让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和制度建设的差距,为我们敲 响了警钟。

  打假力度加大并非针对中国游客我国尚无

  相关法律规定

  针对国内舆论的种种争论,法国大使馆新闻参赞贵永华表示,法国政府加大打假力度主要针对法国人,尤其是那些从 事假冒产品贸易者,并非针对外国游客。海关名牌监察员一周只来两三次,检查主要针对那些携带大量假名牌产品的旅客,如 果游客携带的东西都是自己用的,并不作为贸易产品,不会被罚。贵永华表示,那位被没收背包的中国游客是法国1994年 通过《龙格法》以来被罚的第一位中国游客,该游客被罚可能还有其他原因,目前正在调查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在日前介绍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方面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我国游客被 法国海关处罚一事指出:“别国的法律我们不好妄加评论。但中国目前对于个人携带的非商业用途的这种侵权的物品并没有相 关类似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金先生告诉记者:“其实欧洲一直都有相关的规定,只不过近一年来打击的力度有所加大而已。过 去经常有走私人员打着旅游的幌子将一定数量的假冒名牌产品带入欧洲境内销售,以获取差额利润,而这会造成欧洲国家贸易 的流失及劳工的失业。尽管欧洲的规定并非针对中国游客,但可能会把检查的重点放在中国等亚洲国家游客的身上。意大利、 法国和德国是查得最为严格的几个国家,但大家也不必太过紧张,因为欧洲海关一般并不处罚已经穿在身上和已经使用的假名 牌。他们查处的假名牌大多是新的未使用的可以流入当地市场的商品,以防这些假名牌进入欧洲市场进行销售。”

  假冒商品贸易每年给法国造成约为60亿欧元的损失和3万工作岗位的流失。根据法国1994年颁布的Longu et法令,海关人员有权力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和鉴别,如确认为假冒商品可以立即没收。该禁令不仅适用于商业目的的假冒 产品走私,也适用于各国游客私人行李中携带的假冒名牌商品。自2006年4月3日起,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发起了一 场大规模的打击假冒名牌商品的宣传活动,告知此类商品的危害性和造成的后果,以警告和动员市民和消费者不要购买假冒产 品。在此背景下,法国也相应加强了机场海关的假冒名牌产品的检查力度。

  法国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很多欧盟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一规定一直都有,只是它越来越严格了,而且并 不是只针对中国游客的,对法国游客和外国游客一视同仁,包括欧盟游客入境的时候都要受到同样的审查。

  知识产权保护重在

  法律意识的提高及

  消费心理的转变

  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查处了大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我国对知识 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果是毋庸质疑的。然而,在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夕,我国游客因携带假名牌而被欧洲海关重罚的尴 尬以及国人对此种种争议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长期以来,很多人对于名牌物品的制假售假及用假的消费环境已经变得有些 麻木不仁,也许,最根本的不只是制度的完善和经营的诚信,还在于我们品牌消费意识形态的转变。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荣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对制假售假者的约束惩处,相 对来说,对买假、用假者的处罚相对较轻,赔偿相对比较低。如果游客明知为假名牌仍携带进入相应“高风险”国家,则其损 失应由自己承担。对于在因不知情、上当受骗而误买到假名牌被国外海关处罚的游客,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可按照《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的规定,回国后向销售假名牌的商家提出索赔要求,商家应双倍返还价款,当然,前提是旅客要保留完好相关原始 购物凭证。另外,还可按照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处理,若约定旅行社负有提示义务而未履行提示义务,则游 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旅行社承担。由于旅游地国法律的特别规定或法律修订造成的旅游法律风险,旅行社应承担提示义 务。该义务不是主管部门的通知,而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公民在出国旅游时,一定要事先了解旅游地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 保持足够的重视。

  杨律师指出,真正强大的打假力量不是执法者,而是消费者;消费者的集体拒绝,优于执法者的查封、冻结和扣押。 同时,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知识产权消费心理的转变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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